第36章 番外篇唐朝两大盛世与安史之乱(第3页)
尢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檠告贪污,主要是以身示范和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污。
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贪官污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
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一套科学修明的政治体制,光靠事后的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
完善体制
唐太宗在位期间使隋制更趋於完善。
如中央朝廷方面延续了三省六部制,特设政事堂,以利合议问政,并收三省互相牵制之效;地方上沿袭了隋代的郡县两级制,分全国为十个监区(道)。
此外,行府兵制,寓兵於农;均田制、租庸调制、科举制等皆有所发展。
这些措施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统治基础。
他还下令合并州县,革除“民少吏多”
的弊利,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
订律轻刑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
法律制定出来后,唐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划一和稳定。
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执法时铁面无私,但量刑时太宗又反复思考,慎之又慎。
他说:“人死了不能再活,执法务必宽大简约。”
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
据史书记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集权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
即可以不用刑罚。
“官吏多自清谨。
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
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粮,取给于路。
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
此皆古昔未有也。”
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唐太宗让臣下按宽简原则修订法律,制定出《贞观律》。
减轻刑罚,修订法律,制定了贞观律。
贞观时期的社会秩序稳定,最少的一次全国判处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
贞观六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
这一年的岁末,唐太宗准许他们回家办理后事,第二年秋天再回来就死(古时秋天行刑)。
次年九月,二百九十个囚犯全部回还,无一逃亡。
那时的中国政治修明,官吏各司其职,人民安居乐业,不公平的现象少之又少,国人心中没有多少怨气。
丰衣足食的人不会为生存铤而走险;心气平和的人也不易走极揣,因此犯罪的概率也就少之又少。
军事
628年6月3日(贞观二年四月二十六壬寅日),朔方人梁洛仁杀夏州割据势力首领梁师都,归降唐朝,唐朝统一全国。
630年(贞观四年),李世民令李靖出师塞北,挑战东突厥在东亚的霸主地位。
唐军在李靖的调遣下,攻灭东突厥汗国,李世民因此被西域诸国尊为“天可汗”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