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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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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

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

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一条鞭法”

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

制,改为“官收官解”

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

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

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

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

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为办理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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