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章 杜伊勒里宫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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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章杜伊勒里宫的秘密
4月11日,以司法大臣莫普大法官为首的一批法学专家和栋雷米女公爵安娜一起来到了贡比涅。
他们一到达,路易便下令命他们制定出一份关于女性权利的法案。
莫普早已经投靠与路易麾下,他这一次带来的人又都是法律界中的一批趋炎附势之辈,这些人虽然被路易厌恶,可路易也不得不承认,有些时候过于正直的人,也太过固执,要在这个男权至上时代,编写一部女权法案,还必须依靠这些品德有问题的人。
编写者虽说都是法律界的权威,可毕竟还是这个时代的人,无论是思想还是行动上都非常保守。
他们即使都是以讨好摄政王的心态来编写,可编写出来的东西要真的达到路易的要求,却也实在是不可能。
为此,整个编写的过程中,路易不得不亲自插手,不仅提出了继承权、财产支配权、人身自由权三大权利,还在法案中写入了本不应该在这个时代出现的思想。
法案在路易的干预下,只用了一天一夜就全部写完了。
这套也许是世界上第一部女权法案,内容围绕着三大块展开,也就是继承权、财产支配权和人身自由权。
在继承权方面,路易并没有前卫到将男女真正的做到平等。
继承权方面,主要涉及有爵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
在爵位继承上,考虑到许多政治因素,路易仍然保留了男性拥有优先继承权的传统,但是,在财产继承方面,无论是否有男性继承人,女性继承人都可以分到遗产,而且女性所分到的必须和男性分到的东西价值均等。
在财产支配权方面,路易考虑到这一层次和启蒙思想中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原则等同,于是也直接以原话写上,但是,他在原话中的“个人财产”
上做了充分的解释。
路易在解释这条文字时,明确表明,所谓的“个人财产”
分为女性本人工作所得的财产,和女性从他人处继承之财产。
这两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女性拥有与男性相等的支配权,而非是由父亲或丈夫支配。
在人身自由权方面,路易直接写明“无论出嫁或未出嫁的女性,只要年满16岁,即可成为法律上的成年人和自由人,不受父亲或丈夫的约束,能够做一切不违反法律之事”
。
他同时又在其后解释道:“若是女性没有人身自由权,那前两条便无法施行,因此,女性之人身自由权,便是继承权和财产支配权的根本。”
这份法案得出后,必然会起到一个轰动性的效应。
第一条的前半部分不可能产生什么问题,因为除王公贵戚等大贵族外,绝大部分的乡村小贵族或非王公贵族,都是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家族中的女性继承爵位,比如黎塞留公爵。
第一任黎塞留公爵是路易十三时期的红衣大主教,他身为教士,因此没有后代,所以继承公爵爵位的是他妹妹的后代,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由女性继承。
第一条的后半部分和第二条财产支配权,这是绝对会受到反对的。
以前由一个或数个男性继承人合伙瓜分祖先的遗产,现在却又加入了女性成员来分上一份,无论是人丁兴旺的家族,还是人丁凋敝的家族,都不太可能同意。
另一方面,由于第二条财产支配权中,明显就提出了女性可以享有所得继承财产的全权支配权,那么这些女性的丈夫也就不可能对这份法案感到什么满意了,因为他们无利可得。
当然,还有一点就是,无论是父亲还是丈夫,都不可能允许妻子脱离自己的掌控,因此,他们不可能允许妻子拥有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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