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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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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工商: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乡有余田,以给比乡;州县同。

“徙乡”

和“贫无以葬”

的人,得卖世业田。

从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

受田的丁,每年输粟二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或输绢、绫、缯,各二丈,绵二两,或输布二丈四尺,麻三斤,谓之“调”

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两日,不役的,每日折输绢三尺,谓之“庸”

(《通考》:“租庸调征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

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

《新唐书·食货志》……疑太重,今不取)。”

这种制度,便是两汉时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的反响。

虽不能做到地权平均,较诸毫无法度,听其自相兼并,总好得许多。

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

这种制度,若要实行,行政要非常绵密。

以中国行政的疏阔,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废坏,从何实行起?户调之式,定后不多时,天下就大乱;究竟这种制度,曾否实行?史学家颇多怀疑。

大概就是实行,时间也是很短的。

均田之令,和租庸调的制度,都是定于大乱之后。

当时地广人稀,无主的田很多,推行自然不十分困难。

但是一两传后,人口增殖,田亩渐感不足,就难于维持了。

均田令的结果,后来是怎样,史家没有明确的记载。

租庸调制,则《唐书》明说它,到开元时而其法大坏,“并兼逾汉成哀”

平均地权的制度,不能维持,却反生出一种弊病来。

便是两汉时代的税,是认着田收的;虽有口税,很轻。

从户调、均田令、租庸调等制度行后,人人有田,收税就只须认着人。

专制时代的官吏,行政是怠慢惯了的;只要收得着税,其余就一切不问了。

到后来,实际上授田的事情,已经没有了,并兼之事起了,他却还只是认着向来出税的人收税;哪里来管你实际有田没有田(这时候,若要查明白有田的人,然后收税;就要彻底根究,叫并兼的人,把田都吐出来,还给无田的人;而且照法律上讲,不但并兼人家的人有罪,就是被人家并兼的人,也是有罪的。

这件事岂不甚难)?这一来,百姓不但享不着人人有田的利益,无田的人反要负担和“有田的人一样的租税”

的痛苦(在两汉时代,就只要出极轻的口税)。

这如何能支持?于是乎有“逃户”

逃的人逃了,不逃的人,赋税就要更重,税法就大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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