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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七十五(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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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定二舞容节及改所向,以称成功盛德。

又乞依《周礼》奏律歌吕,合阴阳之声。”

又言:“今雅乐古器非不存,太常律吕非不备,而学士大夫置而不讲,考击奏作,委之贱工,如之何不使雅、郑之杂也!

伏请审调太常钟,依典礼用十二律还宫均法,令上下晓知十二律音,则郑声无由乱雅矣。”

诏送议乐所。

刘几等言杰所请皆可施行,诏从之。

戊申,秘书监致仕刘几等言:“太常大乐钟磬凡三等:王朴乐一也,李照乐二也,胡瑗、阮逸乐三也。

王朴之乐,其声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尝言,不俟论而后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乐,乃下律法以取黄钟之声;是时人习旧听,疑其太重,李照之乐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乐,比王朴乐微下,而声律相近;及铸大钟,或讥其声弇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庙依旧用王朴乐。

乐工等自陈,若用王朴乐,钟磬即清声难依,如改制下律,钟磬清声乃可用。

益验王朴钟磬太高,难尽用矣。

今以三等钟磬参校其声,则王朴、阮逸乐之黄钟,正与李照乐之太簇相当。

王朴、阮逸之乐,编钟、编磬各十六,虽有四清声,而实差黄钟、大吕之正声也。

李照之乐,编钟、编磬各十二,虽有黄钟、大吕而全阙四清声,非古制也。

圣人作乐以纪中和之声,所以导中和之气。

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使八音协谐,歌者从容而能永其言,乃中和之谓也。

臣等因精择李照编钟、编磬十二参于律者,增以王朴无射、应钟及黄钟、大品清声,以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之四清声,俾众乐随之,歌工兼清声以咏之,其音清不太高,重不太下,中和之声,可以考矣。

欲请下王朴乐二律以定中和之声,就太常钟磬择其可用者,其不可修者别制。”

从之。

丙辰,太常寺言:“近乞留王朴钟磬,今修大乐所已集工匠,备炉炭,恐即销变磨鑢。

况大乐法度之器,其度量声律,秒忽精微,已修之后,或陛下躬临案听,万一如有未协,即更无旧器考验。

本寺每遇大礼,见用王朴乐外,自有李照、胡瑗所作乐器及石磬材不少,自可别制新乐,以验议者之术。”

诏许借王朴乐钟为清声,毋得销毁磨鑢。”

初,刘几、杨杰欲销王朴旧钟,意新乐成,虽不善,更无旧声可校。

后执政至太常寺案试,前一夕,杰乃陈朴钟已敝者一县。

乐工皆不平,夜易之。

而杰弗知。

明日,执政至,杰厉声云:“朴钟甚不谐美。”

使乐工叩之,音韵更佳。

杰大惭沮。

王安石上改定《诗》、《书》、《周礼义》误字,诏录送国子监修正。

戊午,彗不见。

九月,壬戌,增宣祖定州东安坟地二十顷及守园户。

丙寅,御殿,复膳。

庚午,知谏院舒亶言:“中书检正官张商英与臣手简,并以其婿王沩之所业示臣。

臣职在言路,事涉干请,不敢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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