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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章 题诗(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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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唐代,不论文官、武官,抑或宦官、女官,在其父母去世后,理论上都需要辞官,并服丧守孝(而是否会被夺情起复,则又是另一码事儿了)。

这种对孝的普遍地重视,首先就体现在闻丧举哀上。

在得知自己父母去世的消息后,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即便是在战时、战地),官员都必须立即“闻丧举哀”

,公开相关消息,并向朝廷上报,申请解官守孝。

如若不然,那就是匿丧。

匿丧是属于十恶之一的重罪,会被处以所谓不孝流的流放刑罚。

不孝流属唐代法律上的五流(五种重流刑)之一,不能减刑、赎刑,遭逢大赦一般也不得赦免。

例如唐代宗永泰元年时,殿中侍御史李钧、京兆府法曹参军李锷兄弟二人在母亲去世后,不为其举哀。

被发现后,两人便都被处以了不孝流。

但是另一方面,中、晚唐时,各地藩镇的节度使死后,子嗣、家属为了自行推举后继者而匿丧数日的例子,却也并不鲜见。

这种情况,朝廷则往往无可奈何,只能不了了之。

自古以来死者为重更别说是有养育之恩的父母了,在古代丁忧制度对于文官来说,非常宽松,但对于武将特别是正在打仗的武来说,接到父母的丧报,并不是你想回就可以回去的,在明朝太祖朱元璋就规定,不管任何情况,武将都不需要丁忧,像之前的唐朝,宋朝也都差不多。

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定。

就明代来说,文官若父母去世,或是父亲已死而祖父母去世,可以请假回家奔丧,并在家里服三年之丧(实为二十七个月),称为持服。

丧服期满后等待朝廷起用。

倘若隐匿家中丧事,还要受罚。

而如果皇帝认为该官员的职务特别重要,事关军机要事,则可以将其夺情起复,提前结束其服丧期,回来供职。

甚至可以不让他服丧,就如张居正一样。

当然,夺情一事往往会受到朝廷与士林中舆论的非议。

因为古代王朝无不标榜以孝治天下,而父母死后在服制、饮食等方面抑制自己,表示对父母的哀悼,是儒家以礼的形式来表达孝思的重要方式。

倘若一国的高官不为父母守丧,那就说明他是一个道德败坏之徒,没有作为领导人的资格。

而凡是武官,都没有丁忧制度一说,即使是父母死了,不但不能(也不用)回家守丧,甚至在任上也不用服丧,照常任职即可。

这样一来,文官和武官,在伦理道德上被分隔开来,好像成了两种人似的。

到了一百多年来,反而成为文官歧视武官的一种借口。

对此,当时也有人建言,要求对武官也实施丁忧制度。

例如万历四十二年四月,刑科给事中姜性就建议让武臣也可守丧。

姜性称“况今承平日久,当此礼教大明之日,岂宜使武弁独甘于匪类乎?”

不守丧者即为匪类,说明了守丧一事在当时的儒家伦理观念中的重要地位。

至于镇守边关及身处战事中的将领,由督抚、巡按奏请留下任职,待事后再回家守制,不过,万历皇帝并没有理会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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