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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宗教裁判所是怎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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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宗教裁判所是怎样的机构?
13世纪上半叶,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
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
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
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
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
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
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
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
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
一经被控,绝难幸免。
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
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
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等,皆属轻罚。
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
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
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
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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