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服装样式(第4页)
。
又如吕维棋《四礼约言》规范了家族内丧礼所用祭服之制,即在丧时仍不废祭,“易服举行,几筵前仍衰服”
。
凡有人吊丧,一般都用素服,或者冠带、白圆领,称为“羔裘”
。
公服按照明代制度,每日早晚朝奏事,以及侍班、谢恩、见辞,或者在外文武官员每日公座,一般都穿公服。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公服之制。
公服采用盘领右衽袍,用纻、丝或纱、罗、绢制成,袖宽三尺。
一品至四品,绯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绿袍;未入流杂职官,袍、笏、带与八品以下相同。
公服等级,除以袍的色彩区分官品高低外,尚以袍上绣的花样或纹饰作为区分的标准。
(参见表3)
表3明代文武官公服花样
资料来源:《明史》卷67《舆服》3,第1636页。
官员公服所戴幞头,
漆纱为之,旁二等展角各长一尺二寸。
腰带一品用花或素的玉;二品犀;三品、四品金荔枝;五品以下用乌角。
程用青革,垂挞尾于下。
着皂靴。
其后,一般常朝只是穿朝服,只有等到如朔、望之日朝参时才穿公服。
百官入朝,如遇到雨雪天,允许穿雨衣。
万历五年(1577)又规定,常朝只用穿本等锦绣服色。
朝觐官见辞、谢恩,不论是入流还是未入流,都用公服行礼。
洪武元年(1368),礼部尚书崔亮奉诏议定,内外官员的亲属,如父、兄、伯、叔、子、孙、弟、侄,他们的礼服为头戴乌纱帽,软脚垂带,圆领衣,乌角带。
二十五年,下令允许文武官员的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可以穿靴。
明代官员获谴,其处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削籍为民。
官员一旦削籍为民,照例需要辞朝,而被再次召用时,又须重新见朝。
无论是辞朝,抑或见朝,其穿戴服饰,应该同于一般老百姓。
这有下面两个例子为证。
如成化三年(1467),原大学士商辂被召还时,尚未复职,在进见皇帝时,就头戴方巾,身穿圆领,腰系丝绦。
万历十二年(1584),刑部尚书潘季驯被削职为民,在辞朝时,就头戴方巾,巾式如吏人之制,无展翅,身穿布袍,腰系丝绦。
二是冠带闲住。
既是冠带闲住,必然先革去职务,已无爵秩,也就没有品级高下可分,所有头踏、仪从,均不得使用,只是可以保留使用仕服。
这就是说,冠带闲住的官员,回到家乡,见客人或地方官时,不过青衣、角带而已。
不过,自万历以后,很多官员即使已被处以冠带闲住,但在家乡还是穿章服,甚至蟒玉金紫,呵殿赫奕,与现任官毫无区别。
三是充军重谴。
官员一旦获充军重谴,说明他们已不再是官了,就不必辞朝,而且应该头戴小帽,身穿青衣,其服与皂舆相同。
但值得指出的是,自万历以后,即使是削籍为民的官员,尽管圣旨上仅是说“回籍当差”
,还是保留他们陇亩良民的身份,但官员大多已是“小帽青衣”
的打扮,尽管里面蕴涵着“贬损思咎”
的意思,但其实并不符合明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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