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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布局天下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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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九里长与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依次应役,称“排年”

里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粮长催征钱粮,协助官府维持治安、拘捕罪犯,办运上贡物料(通常是当地特产),支应官府公用等等。

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统称杂役,亦称“杂泛”

,其名目、数量的伸缩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仓库、驿递、土木工程等工作,粮长亦属杂役之列。

杂役基本上是临时佥派,佥派标准则以黄册所载丁、粮状况为主,分为三等九则,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

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

改革赋役制度的要求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官已开始因地制宜进行变革。

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

数目,然后“量地计丁”

,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

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弊。

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家人身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苦。

役银征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的农民。

明朝后期,里甲制逐渐瓦解,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

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

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

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

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

除了这三大民户以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外,还生活着另外一类人群,他们都统称为“贱民”

“贱民”

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

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人、仆户。

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贱民”

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户、丐户、惰民、(音dɑ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

第四类是雇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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