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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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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

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人民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

自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

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

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厉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

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

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

田主固然破产了。

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

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

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

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

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

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

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

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峙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

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

然在古代,谷物买卖未盛则有效。

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

荒歉之时,用以救济。

后周时有惠民仓。

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

宋时又有广惠仓。

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

这都是救济性质。

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

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

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盈余,告贷于官。

官贷之以钱。

及秋,随赋税交还。

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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