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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赋税(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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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

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

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

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

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

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

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

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

是看守财物的。

“史”

是记事的。

“胥”

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

“徒,众也”

,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

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

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

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

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

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

“资”

,以定户等而役之。

(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

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

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

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

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

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

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

按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

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

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绝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

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

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

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

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

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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