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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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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朝服而幕之。

号天而哭之。

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子独先离之。

曰:莫为盗,莫为杀人。

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

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

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

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

这一段文字,见得所谓犯罪者,全系个人受社会的压迫,而无以自全;受社会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恶(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其所能负的责任极微。

更以严刑峻法压迫之,实属不合于理。

即不论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子》),于事亦属无益。

所以“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论语·子张》),这固然不是彻底的办法。

然就事论事,操司法之权的,存心究当如此。

司法上的判决,总不能无错误的。

别种损失,总还可设法恢复,唯有肉刑,是绝对无法的,所以古人视之甚重。

这究不失为仁人君子的用心。

后来反对废除肉刑的人,虽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始终没有能够恢复。

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

孝文帝和缇萦,真是历史上可纪念的人物了。

反对废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献通考》说:“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

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

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髠。

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髠钳;进髠钳一等,即入于死罪。

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

魏晋以来病之。

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髠钳为生刑。

所欲活者傅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肢体,而才翦其毛发。

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

轻重失宜,莫此为甚。

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

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可偏废也。”

案:自肉刑废除之后,至于隋代制定五刑之前,刑法上的问题,在于刑罚的等级太少,用之不得其平。

所以司法界中有经验的人士,间有主张恢复肉刑的。

而读书偏重理论的人,则常加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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