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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章 两千年前的公有制社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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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

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

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

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

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

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

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除了土地之外,很多地方,都表明了大秦是处于国有经济体制下的。

如商鞅实行“壹山泽”

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

《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

,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

等,可见规模不小。

《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

,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

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

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

,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

《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

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

“无得取庸”

,“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

,“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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