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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宗教改革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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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到后世就是个坑爹的玩意。

一个官员,勋贵子弟少说能祸害几十人。

一个有无数信徒的宗教,一旦出了问题,那祸害可就大了去了。

比如白莲教。

洪武、永乐年间,川鄂赣鲁等地多次发生白莲教徒武装暴动。

永乐十八年(1420)唐赛儿起义和天启二年(1622)徐鸿儒起义。

都足以说明宗教缺乏管理之后的危害。

所以宗教可以有,但是必须接受朝廷和百姓的监督。

经过这么多天的努力,再加上自己的监督,

自己智囊团终于不负众望,完成了大明第一本宗教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百姓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姓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百姓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百姓(以下称信教百姓)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百姓(以下称不信教百姓)。

信教百姓和不信教百姓、信仰不同宗教的百姓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应当遵守律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百姓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百姓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其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各宗教可以组织活动,接受百姓募捐,但是必须接受官府和百姓的监督。

其中部分财产留作宗教自用,其余财产交给大明慈善,由大明慈善公开化处理。

各神明的香火钱,除了留下部分供给宗门运转外,其余的需要交给大明各地的养济院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招募人员,阻止聚会,必须向的官府汇报。

所有新的宗教成员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所有宗教团体,有收集百姓建议和提交问题的义务。

个宗教团体需要把每年百姓遇到的问题提交各当地官府。

.....

.....。

虽然条例出来的,但是怎么实行下去确又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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