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章孙江案的二审和投诉(第3页)
“委托人当时也在开庭的现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同时在现场的情况下,委托人更具有优先的撤诉权。
如果委托人不提出撤诉,而代理律师提出撤诉的话,风险必然会转移到代理律师的头上。
申诉人指责我们没有釆取撤诉止损措施属于对代理律师的苛责。
何况在二审过程当中,申请人已经提出了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
这也另一方面说明了我没有过错。”
金刚钻把话绕了一大圈,孙江好像听的不太明白。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看能不能调解调解呀?毕竟你们原来都是互相信任的好朋友嘛。”
房科长发了话。
“现在终审判决已经判我输了。
我坚决要求对方赔我三万块钱。”
孙江态度坚决。
“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无理要求。
我作为代理律师,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
没有理由要求我赔偿对方的任何损失。”
金刚钻也是寸步不让。
“我们认真听取的双方刚才的诉辩意见。
我们认为尽管金刚钻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代理措施不力的失误。
但结合二审的一些情况来看,金刚钻律师的代理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案件败诉的直接原因。
原告案件败的直接原因是阻却诉讼时效的证据的缺失,而不是律师的代理行为。
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要求也不是我们行政机关能够判断的问题。
双方都站到对方的立场上考虑一下,看能不能再协商协商啊?”
年过半百的房科长再一次提出了调解的意见。
“不是直接原因?凭什么不是直接原因?要是在一审当中,金刚钻律师能给我们充分的调取一些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我们的官司怎么能输呢?”
孙江一听房科长的话,立马跳了起来。
“既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就只能做出处理决定了。
经听证和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金刚钻律师警告纪律处分。
二,申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范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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