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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章张大勇重婚案二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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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爱红答道:“自去年六月以来一直到现在。”

被上诉人张大勇回道:“对方是胡说的,一共在一起有一二个月时间。

现在高红已经被总店调到了其他分店去了。

现在已经不在七分店了。”

“双方是否还有新证据向本庭提交?”

审判长又问。

朱正浩回答说:“没有。”

小张回道:“我方向法庭出示一份临海老公鸡总店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七分店店长高红从去年八月份就在总店宿舍居住至今。”

审判长用手势示意法警,将该份证据传给上诉方质证。

朱正浩从法警手中接过证据,足足看了三四分钟:“这份证据的出具单位是临海老公鸡总店,而被上诉人就是这家公司的老总,所以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还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

审判长最后争取双方的意见。

双方均回答说没有。

“下面休庭,合议庭合议,三十分钟后当庭判决,请各位诉讼参与人休息等候。”

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审判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廖汉宇神情严肃地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重婚罪的本质要件是以夫妻关系同居。

但目前上诉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证据仍显不足,故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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