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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章刘苍南雇佣伤害案一审(第5页)
用法律上的术语就是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我的当事人来承担。”
王大发不动声色地发起了第二轮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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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事实要靠证据证明,而不能靠胡乱的猜测。
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猜测,对于审理案件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刘大权也进行了有效的防卫。
坐在刘大权旁边的阿蛮也点了点头,对小刘的这个观点表示赞许。
“本案曾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周其名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
原告的诉求中死亡赔偿金占了绝大部分。
在周其名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仍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死亡赔偿金明显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而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其不应当再承担被害人的间接损失。
即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仅能支持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王大发就赔偿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应该按民事赔偿的全面性原则进行处理。”
小刘也寸步不让。
“刘苍南是在为被告周其名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死亡的这一事实,双方是否有异议?”
审判员孙兵问。
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周其名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二审判决书均没有对原告的实体权利做出处理。
刘苍南是在为被告周其名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害死亡的。
作为雇主的周其名应该赔偿其近亲属一切经济损失。
故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其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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