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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章张学房的举报和工程款案的终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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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欠条的内容决定欠条的性质。

任何欠条都不能构成无条件的付款凭证。

原审判决认定欠条所载的内容是工程款。

对欠条性质的确认是正确的。

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

阿蛮答辩道。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欠款性质的认定是否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江琪审判长发问。

“没有。”

双方均回答。

“关于欠条内容中所欠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请双方发表意见。”

江琪审判长进一步引导辩论。

“应该由持有欠条的上诉人进行举证。

因为持有欠条的上诉人最了解欠条形成的过程和背景。

也最容易保存相关的证据。

故此其有义务掌握并提供欠款性质相关证据。”

阿蛮辩道。

“应该由欠条的出具者即被上诉人临海县实验中学举证。

因为只有欠条的出具者才最了解欠条的内容和欠款的性质。

有义务掌握并提供欠条性质的相关证据。”

马春也从容辩道。

“本院认为,欠条系上诉人持有并向本庭出示。

且上诉人主张所欠款项为材料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该承担关于欠款是材料款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

现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观点,应该依法承担法律上对其不利的后果。

故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江琪审判长沉声宣判后敲响了法槌。

“苍天呀,我到底是坏了哪辈子的良心呐,为什么对我如此不公啊?”

张学房痛苦地喊叫了一声,便被值勤法警强制带离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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