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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章巧儿盗窃案一审(第2页)
既然小提箱上留下唯一的非被告人指纹是收银员马一萍的,而对方也陈述出事时马一萍已下班多时了,那这个小提箱是怎么到了被告人手中的呢?被告人是如何知道这个手提箱存放位置的?手提箱是被放在二楼财务科的,楼梯上为什么没有留下被告人张巧儿的足迹?张巧儿既然是盗窃,怎么可能将赃物不加任何隐藏,而直接放在床上?这些证据都无法解释!”
阿蛮质证道。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证据都不可能做到密不通风,绝对闭环,受证据形成环境、时间等多种客观限制,楼梯上没有发现被告人张巧儿的足迹属正常现象。
至于张巧儿未藏脏物,因为发案短,她还未来及!
不能据此就否认张巧儿犯盗窃罪的事实。
张巧儿供述称是被害人赠与,明显不属实。
既然是赠与物,还需要采取破坏式的开锁手段吗?被告人的供述与锁具物证损坏鉴定报告明显矛盾。
这说明张巧儿的供述是为自己开脱责任。”
公诉人余松平不慌不忙地质辩道。
“被告人张巧儿,你对上述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
董兴才用征询的目光扫了一眼张巧儿。
“送我东西的人,我当时也不认识。
后来才知道叫孙宪明、孙江。
当时,他们二人都戴着手套,不可能留下指纹。
当时锁具是否坏了,我也没注意。
他们也没有给我玥匙。
反正那锁具也不是我破坏的。
那是孙宪明故意设下的圈套,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怎么能识破它呢?总之,坏人的话不能听,这是连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你们为什么就不明白呢?”
巧儿急道。
“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说的赠与这一观点吗?”
审判长董兴才继续问道。
“没有。”
阿蛮回道。
“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孙宪明诬告陷害被告人张巧儿?”
董兴才又问。
“没有。
但我方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我们仍然认为公诉方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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