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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章刘大豹杀人案二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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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仅使用了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简单表述,即概括了全部作案的过程。

对于一个可能判处极刑的杀人案来讲,这种简单的表述代替了复杂作案过程的具体描述。

充分表明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作案的过程。

另外,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兄妹关系,那么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到底是什么?也没有查清……”

阿蛮抽丝剥茧,层层论述。

“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吕洁又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尽管上诉人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是留在犯罪现场的种种痕迹,种种物证都是无声的指控。

至于上诉人称有可能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但在现场均没有发现其他人的痕迹。

至于尸源问题,虽然没有dna鉴定结论,但是有其养母的辨认笔录。

难道抚养了几十年的养母,连自己的养女都不认识吗?”

公诉人万子湘也是慷慨陈词。

“案发后在现场附近是否发现有外来尸源的运输痕迹或相关物证?”

吕洁发问。

“没有!

这充分说明本案的尸源具有唯一性。

可以排除外来尸源的可能性。”

公诉人答道。

“现场血痕是否为锐器砍击被害人颈部所形成?换句话说,死者的死因是否因为失血过多?是否具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予以印证?”

吕洁又问。

“现场血痕经dna鉴定,系死者所留。

尽管不能确认这些血痕是否为当场锐器砍击被害人颈部喷涌形成。

但这只是个杀人的手段问题。

被害人有可能是被告人用绳索勒死后,砍掉头部。

这也足以证明上诉人隐匿尸体的头部是为了混淆侦查视线和杀人手段。

可以排除移尸现场的可能性。”

公诉人回道。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

吕庭长接着发问。

“公诉人的解释不合乎情理和法理!

如此一个杀人重案,公诉人居然用可能这种推测的词语。

本身就说明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清楚。

被害人到底是被砍击颈部失血致死,还是被绳索勒死,应该进行死因鉴定,而不能用可能这种推测性的办法判断死因。

另外,关于尸源问题。

虽然单个人的犯罪有可能达不到不留痕迹的程度。

但如果是一个犯罪团伙甚至是一个组织严密,设备精良的犯罪团伙,那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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