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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七三章 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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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弹劾奏疏列举了严正肃方敦孺十宗大罪。

“……其罪一:严方二人蔑视朝廷法度,自大无礼。

严正肃为副相之时,每以好恶判事,不以朝廷法令行事。

方敦孺身为御史中丞,审案以风闻为据,律法形同空文……”

“其罪二:严正肃方敦孺前倨后恭,野心勃勃。

先皇屡召二人入京为官,均推辞不就。

直至圣上委以要职方愿入京为朝廷效力。

由此可见,严方二人有专权之心,非为报效朝廷,而为一己私利……”

“其罪三:严方二人对圣上不尊,有悖君臣之礼。

严方二人每对圣上奏事,皆求坐席,欲与圣上平起平坐。

圣上每言不合二人意,则抗辩不尊,冲撞嗔目。

此二人心中对圣上无尊崇之心,是为逆臣之行。”

“其罪四:严方二人刚愎自用,不纳人言。

好大喜功,推诿过错。

多名与二人共事官员皆指证此事。

两人在所在衙门独断专行,视其余属官意见于无物。

凡有功绩,皆归于己,凡有过错,皆归咎于人。

……”

“其罪五:任用私人,党同伐异。

严方二人举人不已贤愚为标准,而已个人之私为据。

但凡对其变法之事赞同,便委以重任,不管其才能如何。

凡是对变法提出意见的便贬斥不用,大加诋毁。

其二人纠集之人,皆为其歌功颂德,阿谀拍马之辈。

对外则极尽诋毁斥责之能事。

如此下去,恐渐成朋党之势,是为朝廷大患。”

……

……

“其罪九,严方二人跋扈专权,破坏大周体制。

大周立国,以两府三司为制,沿袭一百六十年,已成定制。

然严方设立条例司衙门,夺三司两府之权,时人称之为小中书,专权专横,造成朝纲混乱,权力重叠,官员上下怨声载道。

乱朝廷体制,此乃祸乱朝纲之举。”

“其罪十。

严方二人利用圣上的信任,花言巧语迷惑圣上,对变法后果报喜掩忧,欺君罔上。

此二人乃当朝奸佞之臣,人神共愤,不可饶恕……”

这潇潇洒洒的《十罪疏》几乎从方方面面对严正肃和方敦孺进行了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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