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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张大勇重婚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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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的国庆节假一晃而过,转眼到了1995年1o月1o日。

张大勇、高红和小张一起早早地来到了临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王爱红聘请的是星汉所的主任朱正浩律师。

此时,王爱红和朱正浩也坐到了自诉人席上。

在朱正浩神情严肃的宣读了自诉状以后,审判长董兴才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

张小宝律师重点从重婚罪的构成方面进行了答辩:“所谓重婚罪,必须以夫妻身份共同长期,稳定的居住。

从目前情况来看,被告人张大勇并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我方认为张大勇无罪。”

“请自诉人围绕张大勇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具备该犯罪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审判长提示道。

自诉人的代理人朱正浩,攻势凌厉地抛出了开庭前准备好的三组证据。

“对于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我们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它仅仅就是一份租赁合同。

它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张大勇在和谁居住,居住了多长时间,是怎样居住的。

对于证据二被告人谈话笔录,我的当事人尽管承认和高红女士在一起同居过。

但同居多长时间?同居关系是否稳定?是否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这个证据证明不了。

从录音文字整理稿可以看出录音的内容。

在此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该证据的取得途径是非法的。

我们将保留追究对方窃听,窃照刑事责任的权利。

当然它也证明不了原被告双方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观点。”

小张律师一字一句的发表着自己的辩方质证意见。

“请自诉方指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张大勇和高红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具体情形?”

审判长进一步提醒道。

“不能独立割裂的看待每一个具体证据,而要综合分析我方所举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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