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第2页)
太谢谢你们了!”
徐卫爸也感动的说。
“你老人家还是先回去吧,明天开完庭再说。”
阿蛮又劝说了老人一句,老人也就离开了。
翌日九点,徐卫故意伤害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徐卫精神萎靡地在两名法警押解下,坐在记录台前的站笼内。
一切庭审准备工作顺利结束。
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庄严地步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临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你故意伤害徐春梅,张巧儿一案,请你发表答辩意见。
徐卫:徐春梅是我打伤的,我认罪。
但张巧儿不是我打伤的,我不认罪。
审判长:请公诉人围绕张巧儿被害一案向本庭举证。
公诉人: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袭击张巧儿,但其供述当天他骑自行车去市中院开庭,经过张巧儿被伤害的具体地点。
时间上也基本吻合。
二,两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两名证人见到张巧儿摔倒后,路南侧的芦苇荡走出一个穿着,身高,外部形态均和被告人高度相似的青年人。
本局让两名证人对混有被告人照片的十张相似照片,让二名证人辨认。
二名证人均正确地指认了被告人的照片。
三,痕迹物证鉴定材料一份。
侦查机关在现场调取完整足印两枚,鞋印一枚。
经比对与被告人足迹,鞋印均相符。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张巧儿的犯罪行为。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人阅卷并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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