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五会林志
“师父,劳动局的同志认为我叔叔刘苍南不属于生产事故死亡。
经县劳动局调查,雇佣他的那个老板叫周其名,他冒称西山矿业公司釆掘三组组长,召募当地的很多老百姓非法釆矿,然后把这些矿石卖到外地赚取暴利。
和西山矿业公司无关。”
刘大权一脸沮丧地走进阿蛮的办公室。
“那你向临海县公安局报案了吗?”
阿蛮一边埋头写材料,一边问。
“我已经向临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县公安局经过调查,我叔叔刘苍南是在生产过程中被上方的一块塌方的石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的”
小刘回道。
“那现在县公安局什么意见呢?”
阿蛮停下笔,抬起头问。
“县公安局认定周其名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已经将周其名抓捕归案。”
小刘坐到阿蛮对面的椅子上说。
“那就按照雇员伤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吧。
组织一下材料,准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阿蛮起来伸了一个懒腰说。
“这种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师父”
小刘问。
“这类案件重点要收集雇佣关系和受伤过程这方面的证据。
换句话说就是要证明你小叔是受老板周其名雇佣,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死亡的事实。
比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
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亡的,雇主应该赔偿。”
阿蛮接过话茬。
“那天在山洞中,两个黑影的对话很有问题。
那如果将来有一天查出来是人为造成的事故怎么办呢?”
刘大全又问。
“那仍然不能改变雇佣关系的性质,仍然属于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亡。
只是将来如果查出了实际侵权人即你说的那个杀人犯。
周其名在赔过你的全部损失后,有权向他追偿。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