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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心中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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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中国古代就有‘刑政合一’的传统,县官大老爷管钱管粮又坐堂审案。

加WX公众号:无名书坊,看更多小说几十年来在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主要以行政权力来调整,而司法很不发达甚至被取消,所以老百姓碰到纠纷想到的就是找单位找上级找行政,很少想到找法院。

新闻界对于行政那一套十分熟悉,对司法就相当陌生。

所以当初‘新闻官司’在大陆出现时,新闻界有些人士就很不理解、甚至抵触。

这里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新闻媒介与行政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要媒介不是反对行政,行政对媒介一般是照顾的。

所以,当一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就跳出了行政的框架,法院在媒介和公民之间是中立的,可以做出公平的裁决。

这个情况香港的记者们也有所了解,于是问道:现在人们担心的是法院是否公平公正?

曾家辉客观的回答道:在香港,我还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

而在内地,我们讲求的是执法为公。

当然,我们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时候执法不公的问题,正在纠正当中。

那么诽谤法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么?

曾家辉不赞同记者的说法,诽谤法不是制裁言论自由的。

国际上公认的观点是:诽谤法是力求维护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平衡,所以是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

诽谤法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使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把两者作为一对矛盾来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也体现了这个精神。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基本人权,这两者必须得到合理的平衡。

诽谤法就提供了一个平衡器。

关于这次基金会诉港媒侵权一案中,采取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谁主张谁举证,我们的媒体表示不太理解,这不是有违抗辩理论么?

证明内容的真实是新闻媒介在诽谤诉讼中全面抗辩的第一项理由,这也就意味着诽谤的被告要来证明诽谤的真实性。

比如你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有贪污,那么你就要举出事实来。

举不出贪污的事实来,就要在诽谤的官司中败诉,承担诽谤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昭内地法律规定,新闻侵权案不论刑事还是民事,证明真实的责任主要是在原告。

刑法把虚假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这样虚假就成为诽谤的构成要件。

按刑法和刑诉法,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需要自证无罪,所以起诉诽谤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而被告能否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不是法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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