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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十八(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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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以礼不足,故名号阙然。

然则名与礼非同物也,名号存而礼不足,因不敢正其称,况敢正其仪者乎!

郭后之废,虽云无大罪,然亦既废矣,及其追复也,许其号而不许其礼,且二十馀年,一旦欲以嫡后之仪致之于庙,然则郭后之殂也,为薨于寝乎,赴于同乎,反哭于庙乎,群臣百姓亦尝以母之义为之齐衰乎?恐其未安于《春秋》也。

《春秋》,夫人于彼三者一不备则不正,其称郭氏,于三者无一焉,而欲正其礼,恐未安于义也。

‘禘于太庙,用致夫人,’盖谓致者,不宜致也,不宜致者,以其不薨于寝,不祔于姑也。

古者不二嫡,则万世之后,宗庙之礼,岂臣子所当擅轻重哉!

谨案景祐诏书,本不许郭氏祔庙,义已决矣,无为复纷纭以乱大礼。

议者或谓既复其号,不得不异其礼;譬犹大臣坐非辜而贬者,苟明其非辜,则复用之,岂得遂不使为大臣!

夫臣之与妻,其义虽均,然逐臣可以复归,放妻不可复合,臣众而妻一也。

故《春秋》公孙婴齐卒于貍脤,君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

’此逐臣可以复归也。

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夫元逆出妻之丧而为之者,此放妻不可复合也。

今追祔郭氏,得无近于此乎?乞令诸儒博议,以求折衷于礼。”

诏下学士院详定。

乙亥,御崇政殿,策试应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明州观察推官陈舜俞、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旌德县尉钱藻、汪辅之。

舜俞、藻所对策并入第四等,授舜俞著作佐郎、签署忠正军节度判官事,藻试校书郎、无为军判官。

辅之亦入等,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其无行,罢之。

辅之躁忿,因以书诮让富弼曰:“公为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

弼不能答。

舜俞,乌程人;藻,镠五世孙也。

庚辰,诏学士院趣上郭皇后祔庙议。

先是礼官祥符张洞驳刘敞议曰:“郭氏正位中宫,无大过恶,陛下闵其偶失谦恭,旋复位号。

位号既复,则谥册、祔庙,安得并停!

况引《春秋》‘禘于太庙,用致夫人’之例,据《左氏》,则哀姜之恶所不忍道,考《二传》之说,复有非嫡之辞。

以此证本庙之事,恐非其当。

若曰‘不薨于寝,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郭后之殁不得其所,责当归于朝廷,死者何罪?傥以杞伯来逆叔姬之丧质之,讥其既弃而复逆,则天子之后,万方兆姓之母,非有极恶,又可弃之乎?既追复曰皇后,可绝其祭享乎?议者欲用后汉、东晋故事,或祭于陵寝,或筑宫于外。

稽考二史,皆称曰母后,况之于今,亦未见其合也。

惟唐创立别庙,遇禘祫则奉以入享,于义为允。”

敞复奏曰:“臣前奏最要切者,以为人君无二嫡,恐万世之后礼分不明也。

洞既不以此为辩,若不幸朝廷过听之,是虽自以能讦上起废为功,而犹且阴逼母后,妄渎礼典,臣以为非臣子之义。

乞并下臣章,令两制详议。”

洞复疏难敞说。

其后学士院卒不上议。

癸未,赐殿中丞致仕龙昌期五品服,绢百匹。

昌期,陵州人,上所著书百馀卷,诏下两制看详,两制言:“昌期诡诞穿凿,指周公为大奸,不可以训。

乞令益州毁弃所刻版本。”

昌期年几九十,诣阙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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