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十(第11页)
孟阳曰:“今已有此迹,设固辞不拜,使中人别有所奏,遂得燕安无患乎?”
皇子抚榻而起曰:“吾虑不及此。”
遂与宗谔等同入内,良贱不满三十口,行李萧然,无异寒士,有书数橱而已。
甲辰,皇子见帝于清居殿。
自是,日再朝于内东门,或入侍禁中。
九月,乙巳朔,以皇子为齐州防御使,进封巨鹿郡公。
己酉,朝享景灵宫。
庚戌,享太庙。
辛亥,大享明堂,大赦。
令天下系帐存留寺观及四京管内虽不系帐而舍屋百间以上者,皆特赐名额。
谏官司马光言:“释、老之教,无益治世,而聚匿游惰,耗蠹良民,是以国家著令,有创造寺观百间以上者,听人陈告,科违制之罪,仍即时毁撤。
盖以流俗戆愚,积弊已深,不可猝除,故为之禁限,不使繁滋而已。
今若有公违法令,擅造寺观及百间以上,则其罪已大。
幸遇赦恩,免其罪犯可矣,其栋宇瓦木,犹当毁撤,没入县官。
今既不毁,又明行恩命,赐之宠名,是劝之也。
今立法以禁之于前,而发赦以劝之于后,恐自今以往,奸猾之人,将不顾法令,依凭释、老之教以欺诱愚民,聚敛其财,广营寺观,务及百间,以冀后赦之恩,不可复禁矣。
伏望追改前命,更不施行。”
初,帝享明堂,方宿斋,而充媛董氏疾革,使白皇后曰:“妾不幸即死,愿勿亟闻以慁上精意。”
后泫然从之。
壬子,帝临奠凄恻,追赠婉仪;癸丑,加赠淑妃,特迁其父右侍禁资为内殿崇班,官其弟侄四人,葬奉先资福院。
后又命有司为之定谥及行册礼,于葬日仍给卤簿。
司马光言:“古者妇人无谥,近世惟皇后有谥及有追加策命者。
卤簿本以赏军功,未尝施于妇人。
伏望特诏有司,悉罢议谥及册礼事,其葬日更不给卤簿,凡丧事所需,悉从减损。
帝嘉纳之。
己未,内外官并以明堂赦书加恩,宰相韩琦封仪国公。
戊辰,改寿星观为崇先观。
冬,十月,乙亥,皇子上表辞所除官,赐诏不允。
甲午,命知制诰王安石同句当三班院。
先是安石纠察在京刑狱,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开封府案其人罪当死。
安石驳之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强携以去,是盗也。
追而殴之,是捕盗也。
虽死当勿论。”
遂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
事下审刑、大理,皆以府断为是,诏放安石罪。
旧制,放罪者皆诣阙门谢,安石言我无罪,不肯谢;御史台举奏之,释不问。
以秘阁校理蔡抗为广东转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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