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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八十一(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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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有司具析保明以闻。

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吏部岁上监司考察知州状。

丁未,翰林学士苏辙言:“臣窃闻河道西行,孙村侧左大约入地二丈以来,而见申报,涨水出岸,由新开口地东入孙村,不过六七尺。

欲因六七尺涨水而夺其地二丈河身,虽三尺童子知其难矣。

然朝廷遂遣都水使者开河道,进锯牙,欲约之使东。

方河水盛涨,其西行河道若不断流,则遏之东行,实同儿戏。

臣愿陛下急命有司,徐观水势所向,依累年涨水旧例,因其东溢,引入故道,以纾北京朝夕之忧。

其堤防坏决之处,第略加修葺,免其决溢,候河势稍定,然后议之。

不过一月后,涨水既落,则西流之势决无移理,而群小妄说,不攻自破矣。”

辛酉,太皇太后诏:“今后明堂大礼,毋令百官拜表称贺。”

乙丑,都水监句当公事李伟言:“开拨直堤,放水入孙村口故道,水势顺快,朝廷当极力闭北流,乃为上策。

若不明诏有司,即令回河,深恐上下迁延,议终不决,观望之间,遂失机会。

乞复置修河司。”

从之,仍以都提举修河司为名。

九月,己卯,朝献景灵宫。

辛巳,大飨明堂,赦天下,百官加恩,赐赍士庶高年九十以上者。

乙未,检举先朝文武七条,戒谕百官遵守。

右谏议大夫范祖禹言:“陛下前者罢修河司,中外无不以为当。

今才历三时,复兴回河之役,徒以执政耻其前言之失,必欲遂其妄举大役,河本无事而人强扰之。

伏望明谕大臣,博采群言,息意回河,无以有限之财力填不测之巨壑,勿徇一言之失而冀必不成之功。

乞罢提举修河司,散遣官吏兵夫,其北河决溢,随宜救护。”

不报。

初,辽主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耶律伊逊等更定条制。

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删其重复者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

以太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

其后因事增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条。

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

冬,十月,乙巳,辽主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使民可避而不可犯也。

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

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戊申,翰林学士苏辙上《神宗御制集》九十卷,诏于宝文阁收藏。

癸丑,御迩英阁,进读《三朝宝训》。

十一月,丁卯朔,辽以燕国王延禧生子,大赦,妃之族属进爵有差。

癸未,以门下侍郎孙固知枢密院事,中书侍郎刘挚为门下侍郎,吏部尚书傅尧俞为中书侍郎。

先是梁焘、刘安世入对延和殿,太皇太后令具可用臣僚姓名以进,焘、安世乃以尧俞及苏颂荐,至是尧俞遂大用。

乙酉,有星色赤黄尾,迹烛地。

己丑,太皇太后却元日贺礼,令百官拜表。

壬辰,改发运、转运、提刑预伎乐宴会徒二年法。

甲午,知杭州苏轼言:“浙西艰食已甚,今岁两浙水乡种麦绝少,深恐来年必有饥馑盗贼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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