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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二十六(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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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遗帝金酒器六事,色绫罗纱觳三百段,马六匹。

自是正旦率如此例。

是岁,金初颁《皇统新律》,其法千馀条,大抵依仿南朝,间有创立者。

如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

他率类此。

徒自一年至五年,杖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决臀,仍拘役之。

杂条惟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与古制异。

金主渐悟左丞相希尹之冤,谓左丞宗宪曰:“希尹有大功于国,而死非其罪,朕将录用其孙,如之何?”

宗宪对曰:“陛下深念希尹,录用其孙,幸甚。

若不先明死者无罪,生者何由得仕?”

金主曰:“卿言是也。”

遂复希尹官,赠仪同三司、邢国公,改葬之;并赠萧庆为银青光禄大夫。

以希尹孙守道为应奉翰林文字。

高宗受命中兴全功至德圣神武文昭仁宪孝皇帝绍兴十四年(金皇统四年)

春,正月,癸丑朔,燕北使于紫宸殿,权侍郎、正刺史已上预焉。

甲寅,金主以去年宋币赐宗室。

戊午,吏部尚书罗汝楫为大金报谢使,瀛海军承宣使,知閤门事郑藻副之。

己未,金国贺正旦使完颜晔等辞行。

初,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俸赐如宰执。

丙寅,韩世忠言:“两国讲和,北使朝正恭顺,此乃陛下沈机独断,庙堂谟谋之力,臣无毫发少裨中兴大计,望将请给截日住支,并将背嵬使臣三十员、官兵七十人拨赴朝延使用。”

诏使臣令殿前司交割,馀不许。

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王伦为金人所杀。

伦留居河间六年,至是金人欲用为河间、平、滦三路都转运使。

伦曰:“奉使而来,非降也。

大宋之臣,岂受大金爵禄耶!”

金遣使来趣,伦又不受。

金人杖其使,俾缢杀之;伦冠带南向,再拜恸哭,乃就死。

未几,其子述使北人访其骨,得之以归。

其后帝尝语宰执曰:“伦虽不矜细行,乃能死节,此为难也。”

丁卯,诏上津、丰阳二县隶金州。

辛未,封普安郡王妇郭氏为咸宁郡夫人,给内中俸。

癸酉,侍御史李文会试御史中丞,右司谏詹大方试右谏议大夫。

戍寅,内出镇圭付国子监,以奉文宣王。

左朝奉大夫、秘阁修撰赵子偁卒。

诏侍从台谏集议普安郡王当持何服,议者张澄、李文会、秦熺、周三畏、王奂、刘才邵、詹大方、张叔献、段拂、何若、游操奏:“检照《国朝会要》,嘉祐四年九月,诏使臣、内殿崇班、太子率府率以上遭父母丧,并听解官行服,宗室解官给俸。

所有普安郡王持服,乞依故事。”

瀛海军承宣使、知閤门事、充金报谢副使郑藻,改镇东军承宣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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