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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八十八(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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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太宗设总教国子之官,逮至元初,以许衡为祭酒,而侍臣子弟就学者才十馀人。

衡既去,教益废而学舍未建,师生寓居民舍,司业耶律有尚屡以为言。

至是乃立国子监,设监丞、博士、助教,增广弟子员至百二十人,蒙古、汉人各半,官给纸答刂、饮食,遂以有尚为祭酒。

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

时江南诸县各置教谕二人;又用廷臣请,诸道各置提举司,设提举儒学二人,统诸路、府、州、县学祭祀、钱粮之事。

学校已废而复兴,实叶李之言有以导之也。

乙酉,镇南王托欢徙镇南京。

范文虎改尚书右丞,商议枢密院事。

改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六部为尚书六部。

以吏部尚书实都为尚书省参知政事。

庚寅,帝如上都。

达噜哈齐、哈喇哈斯等言:“去岁录囚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已一百九十人。

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遣入分道行刑。”

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

即宜悉配隶淘金。”

以礼部主事王约为监察御史。

约疏请建储及修史,又言前中丞郭佑以奏诛卢世荣为僧格所嫉,诬以他罪,宜白其冤,不报。

三月,甲午,行至元钞。

僧格以交钞及中统元宝行之既久,物重钞轻,建议更造至元钞行之。

自一贯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每一贯视中统钞五贯,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

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

诏官百于刑部集议,赵孟頫亦与焉。

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

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钞必复如中统。

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

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须,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远也。

以绢计赃,最为适中。

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是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未可也。”

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来,讥国法不便,意颇不平,责之曰:“今朝廷行至元钞,故犯法者以是计赃论罪。

汝以为非,岂欲沮格至元钞耶?”

孟頫曰:“法者,人命所亻系,议有重轻,则人不得其死。

孟頫奉诏与议,不敢不言。

今中统钞虚,故改至元钞,谓至元钞终无虚时,岂有是理?公不揆于理,欲以势相陵,可乎?”

其人有愧色。

丙辰,命都水监开汶、泗水以达京师。

汴梁河水泛溢,役夫七千修完故堤。

夏,四月,宗王纳颜反,诸王诺延等皆应之。

帝问侍卫士阿实克布哈:“计将安出?”

对曰:“臣愚以为莫若先安抚诸王,乃行天讨,则叛者势自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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