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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九十四(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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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诛蛇节。

济南路陨霜杀麦。

五月,己丑朔,开大都、上都酒禁。

丁未,绰和尔入朝,帝谕之曰:“卿镇北边,累建大功,虽以黄金周饰卿身,犹不足以尽朕意。”

赐以衣冠、金珠等甚厚,拜枢密院副使,仍给其所隶诸军钞。

辛亥,奉使宣抚耶律希逸、刘赓言:“平阳僧彻哩威,犯法非一,有司惮其豪强,不敢诘问;闻臣等至,潜逃京师。”

中书省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杂治。”

从之。

甲寅,浚上都滦河。

乙卯,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验俸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非产米地,给其价。”

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

般阳路陨霜。

闰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壬戌,诏禁犯曲阜林、庙者。

己巳,中书右丞相、加太傅、录军国重事鄂勒哲薨,谥忠献。

元贞以来,朝廷恪守成宪,诏书屡下,散财发粟,不惜巨万以颁赐百姓,皆鄂勒哲赞襄之功。

帝倚任甚重,而能处之以安静,不急于功利,人益称其贤。

复以特穆格为中书平章政事。

初,特穆格乞解机务,诏仍以平章议中书省事。

时诸王朝见,未有知典故者,帝曰:“惟特穆格谙之。”

凡赐予诸王礼节,悉命掌行。

至是遂复以前官授之。

庚辰,云南行省平章伊苏岱尔入朝,以所获军中金五百为献,帝曰:“是金卿效死所获者。”

赐钞千锭。

辛巳,诏:“僧人与民均当差役。”

癸未,各道奉使宣抚言:“去岁被灾人户未经赈济者,宜免其差役。”

从之。

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选,发所籍硃清、张宣货财至京师,其海外未还商舶,至则依例籍没。

甘肃行省平章哈萨等侵盗官钱、盐引,命省台官征之。

丙戌,罢营田提举司。

以奈曼岱为镇北行省右丞。

旧制,募民中粮以饷边。

是岁,中者三十万石,用事者挟私为市,杀其数为十万,民进退失措。

奈曼岱请于朝,凡所输者悉受之,以为下年之数。

民感其德。

奈曼岱,穆呼哩五世孙也。

六月,己丑,御史台言:“瓜、沙二州,自昔为边镇重地,今大军屯驻甘州,使官民反居边外,非宜。

请以蒙古军万人分镇险隘,立屯田以供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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