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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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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

,在《墨辩》另有一个名目,叫作“擢”

《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

《说》曰:擢,疑无谓也。

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

今以意改)。

《说文》:“擢,引也。”

与“援”

同义。

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

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

与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孙诒让读擢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

,吾岂谓“也者,异也”

“也者,同也”

“也者,异也”

,上两也字,都是“他”

字。

这个“推”

便是“归纳法”

,“亦名”

内籀法”

上文说过,“取”

举例,“予”

是断定。

归纳法的通则,是“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他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

那些已观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

那些没有观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

说那些“所未取”

和这些“所取者”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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