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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15页)
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
,在《墨辩》另有一个名目,叫作“擢”
。
《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
《说》曰:擢,疑无谓也。
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
今以意改)。
《说文》:“擢,引也。”
与“援”
同义。
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
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
与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孙诒让读擢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
,吾岂谓“也者,异也”
。
“也者,同也”
“也者,异也”
,上两也字,都是“他”
字。
这个“推”
便是“归纳法”
,“亦名”
内籀法”
。
上文说过,“取”
举例,“予”
是断定。
归纳法的通则,是“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他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
。
那些已观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
。
那些没有观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
。
说那些“所未取”
和这些“所取者”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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