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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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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辞的“故”

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与辞同样的效果的,便是这辞的“法”

这法便是辞所仿效。

所设立辞之“故”

,须是“中效”

(“中效”

即是可作模范,可以被仿效。

中字如“中看不中吃”

之中)的“法”

;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与所立的辞同类的效果,那个“故”

便不是正确的故了。

例如说:

这是圆形。

何以故?因这是“规写交”

的(用《经说上》语)。

“这是圆形”

,是所立的辞(因明学所谓宗)。

“规写交的”

,是辞所根据的“故”

依这“故”

做,皆成圆形,故是“中效”

的法,即是正确的故。

因明学论“因”

须有“遍是宗法性”

也是这个道理。

窥基作《因明论疏》,说此处所谓“宗法”

,乃是宗的“前陈”

之法,不是“后陈”

之法(前陈即实,后陈即名),这话虽不错,但仔细说来,须说因是宗的前陈之法,宗的后陈又是这因的法。

如上例,“规写交的”

是这个圆之法;“圆形”

又是“规写交的”

之法(因规写交的皆是圆形,但圆形未必全是用规写交的)。

上文说过,凡同法的必定同类。

依此理看来,可以说求立辞的法即是求辞的类。

三支式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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