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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9页)
,作为立辞的“故”
。
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与辞同样的效果的,便是这辞的“法”
。
这法便是辞所仿效。
所设立辞之“故”
,须是“中效”
(“中效”
即是可作模范,可以被仿效。
中字如“中看不中吃”
之中)的“法”
;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与所立的辞同类的效果,那个“故”
便不是正确的故了。
例如说:
这是圆形。
何以故?因这是“规写交”
的(用《经说上》语)。
“这是圆形”
,是所立的辞(因明学所谓宗)。
“规写交的”
,是辞所根据的“故”
。
依这“故”
做,皆成圆形,故是“中效”
的法,即是正确的故。
因明学论“因”
须有“遍是宗法性”
也是这个道理。
窥基作《因明论疏》,说此处所谓“宗法”
,乃是宗的“前陈”
之法,不是“后陈”
之法(前陈即实,后陈即名),这话虽不错,但仔细说来,须说因是宗的前陈之法,宗的后陈又是这因的法。
如上例,“规写交的”
是这个圆之法;“圆形”
又是“规写交的”
之法(因规写交的皆是圆形,但圆形未必全是用规写交的)。
上文说过,凡同法的必定同类。
依此理看来,可以说求立辞的法即是求辞的类。
三支式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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