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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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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而王”

“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

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

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

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

《说文》:“效,象也。”

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

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

法律无效,等于无法。

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

,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

名指法(如“杀人者死”

),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某人”

)。

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便是“控名以责实”

(如云:“凡杀人者死。

某人杀人,故某人当死。”

)这种学说,根本上只是一种演绎的论理。

这种论理的根本观念只要“控名责实”

,要“形名参同”

,要“以一统万”

这固是法家的长处,但法家的短处也在此。

因为“法”

的目的在“齐天下之动”

,却不知道人事非常复杂,有种种个性的区别,决不能全靠一些全称名词便可包括了一切。

例如“杀人”

须分故杀与误杀。

故杀之中,又可分别出千百种故杀的原因和动机。

若单靠“杀人者死”

一条法去包括一切杀人的案情,岂不要冤枉杀许多无罪的人吗?中国古代以来的法理学只是一个刑名之学,今世的“刑名师爷”

,便是这种主义的流毒。

“刑名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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