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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北美洲英国殖民地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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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北美洲英国殖民地之叛

英国对待殖民地之放任

英国方得加拿大于法国人之手,不久在北美洲之英国殖民地忽有叛而独立之举。

先是英国政府之待北美洲殖民地本取宽大放任之政策,故北美洲之英国殖民地远较法国与西班牙两国殖民地为自由。

维基尼阿于一六一九年即已有地方自治会,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一地亦与共和国无异。

殖民地之宪法日渐发达,为他日独立时宪法之根据。

当十七世纪时,英国内有国会与君主之争权,外有路易十四所激起之战事。

自乌得勒支和议后二十年间,窝尔坡尔(Walpole)当国,对于北美洲殖民地极其放任。

殆七年战争告终时,北美洲殖民地之英国人数达二百万以上。

殖民地既日形富庶,生活又极其自由,加以战胜法国人,自信之心益固,故不愿受母国之干涉。

英国征税于北美殖民地

当英国与法国战争之时,英国政府方晓然于北美洲殖民地之财力甚为雄厚,遂决令其负一部分之战费及常备军费。

故于一七六五年国会通过《印花税案》,强北美洲殖民地以实行。

殖民地人民以为英国与法国战争之军费负担已重,而且国会中既无殖民地之代表,即无征税于殖民地之权。

北美洲各殖民地之代表遂于一七六五年集会于纽约城,议决反对《印花税案》。

航业法律

其时北美洲殖民地人所不满者尤有甚于《印花税案》者在,即各种《航业法律》是也。

当克伦威尔及查理第二时代所定之航律其目的原在荷兰。

规定凡外货必经由英国商船方得输入英国及其殖民地。

故一旦北美洲殖民地购买外货非由英国商船运输者即为违法。

而且又规定凡欧洲各国之出产必经过英国与英国商船之运输方得销售于英国之殖民地,殖民地人欲输出其产品于他国亦非经由英国商船运输不可。

贸易法律

较上述《航业法律》尤为难堪者则英国政府规定凡北美洲殖民地所产之糖、烟草、棉花及靛青,仅能销售于英国是也。

其他物品有禁其输出者,并有禁其出产者。

如北美洲虽产皮,而殖民地不得输出皮帽于英国或他国。

又北美洲铁矿甚富,而一七五〇年之法律则禁止殖民地不得建设炼钢厂,盖恐有害英国之钢业也。

其时殖民地之木材及食品多与西印度诸岛之糖相交换,而英国政府并禁其不得输入西印度所产之糖。

北美殖民地人之违法

上述种种法律之不便于殖民地显而易见,殖民地人遂往往实行私运以谋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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