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欧洲史第三节 君主及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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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君主及高等法院
君主之专制
十八世纪法国之政体为专制君主。
路易十六曾言:“法国之统治权全在吾之一身。
唯吾有立法之权。
唯吾有维持秩序之权而为其保护者。
吾与民一体也。
国民之权利与利害即吾之权利与利害,而实握诸吾一人之手中。”
故当日之法国王犹是代天行道,除对上帝外不负一切行为之责任者也。
试观下述各节即可见王权过大之险。
君主握有财政权
第一,法国王有每年征收地税之权,其数占国家全部收入六分之一。
唯征收之数既秘而不宣,其用途如何又无从过问。
国家收入与王室经费合而为一。
国王可以随时填发支票以取国币,朝廷官吏唯有照给之一法。
相传路易十五曾于一年之中用去国币合银币一亿四千万元之多。
拘人手诏
法国王不但握有财政之权,即对于人民之性命亦有生杀予夺之力。
随时可以任意逮捕人民而监禁之。
可以不经审判而下诸狱中,必待王命而后释放。
此种拘人之手诏名曰“加封之函”
(lettrésdecachet)。
此种手诏凡与国王或朝贵接近者均易予取予求以逮捕其私仇以为快。
当时因著书而被此种手诏所拘禁者颇不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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