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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举权之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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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举权之扩充

十九世纪初年英国之政局

十八世纪时代之英国政府世称为欧洲之最自由而且最开明者。

英国虽无成文宪法,然既有立法之国会,又有司法之法庭,均能保障民权,不受政府之牵制。

然至十九世纪时英国立法司法两机关之急宜改良,与夫人民自治权利之薄弱方大著于世。

腐烂城市

国会之改良尤为急切,盖此时英国之国会已成为一种富民与贵族独有之机关,不足以代表全国之人民也。

求其原因可得二端:其一,是时国中有多数之“腐烂城市”

(rottenborough)。

此种城市自古即有选举国会代表二人之权利。

至十九世纪初年各城之人口虽有增减,而代表之人数则初无变更。

且自查理第二以来新城蔚起而终不予以选举代表之权。

如丹尉契(Dunwich)城之沉没于北海者已近二百年,古萨蓝(OldSarum)城久已成为荒凉满目之草地,而国会中尚各有代表二人!

同时因实业革命之影响有村变为镇镇变为市者如北明翰、曼彻斯特(Manchester)及黎芝(Leeds)诸大城反无选举议员之权。

康瓦尔(Cornwall)一区仅有人口二十五万,而议员之额占四十四人。

苏格兰之人口较多八倍而代表之数仅多一人。

选民之数甚少

第二,当时国内之选民为数甚少。

在数城凡纳税公民均有选举权,然各处之标准初不一致。

如加登(Gatton)一城选民之数仅得七人。

其他诸城选举往往操诸知事及城议会之手,而人民不与焉。

贵族之操纵

有数城为上院贵族所占有,故其地议员之选举一惟贵族之命是从。

乡间之状况

至于乡区之选举亦复如此。

法律虽规定凡国民有田产其收入年在四十仙令以上者均有选举国会议员之权。

然小农日少,地主日增。

选举之权惟大地主享之。

如苏格兰之彪特(Bute)一区人口虽有一万四千众,选民仅有二十一人。

而二十一人中仅有一人为本区之土著。

贿赂之公行

每当选举之际处处贿赂公行。

又因选举公开其弊滋大。

选举之事于露天举行。

监督选举之官吏朗诵候补者之姓名,令选民欢呼举手以决其可否。

其失败者可要求依选民册将选民逐人而问之,各选民须将其名签于选民册之上,故威吓利诱之事在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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