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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言论及意见之自由刑法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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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言论及意见之自由刑法之修改

新闻纸及出版物之征税

当英国国会改良之日正人民获得出版集会及信教诸自由之时。

英国出版物之不受政府检查实自一六九五年始,盖其时国会有不欲再继续检查出版物之法律之举也。

然遇政局不安之日如当法国革命及一八一九年时代,则检查出版物之举仍所难免。

加以新闻广告之类均须纳印花税于政府,故国内无贱价之报纸以传达政治消息于国中。

报纸每份须纳税十六分,故售价每份计二角八分,《伦敦泰晤士报》(

LondonTimes

)每份竟售三角六分。

此外尚有纸税,故报纸之成本因之增加百分之五十。

出版自由

当日主张国民教育及政治改革之人无不攻击此种“知识税”

(taxonknowledge)之不当。

至一八三三年广告之税减轻;一八三六年印花税亦为之减少;伦敦之报纸价遂多降至二角。

二十年后此种税一律废止。

至一八六一年印刷用纸之关税亦一律免除。

出版自由至是实现。

然政府所取报纸之邮费尚不若美国之低廉也。

言论自由

集会与言论之自由在民主国中其重要不亚于出版之自由。

当十八世纪时代英国限制集会与言论之法律虽不若欧洲大陆诸国之严密,然英国人之言论自由至十九世纪中叶方始完备。

今日英国人颇以有此种自由自喜,实则许人民以集会及言论之自由固无害而有益者也。

信教自由

英国之旧教徒及新教之异派鉴于政治上及言论上均已自由,遂有要求废止限制宗教法律之举。

其时凡旧教徒虽有信教之自由,然充当官吏之权剥夺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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