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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一(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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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指假释性地放出囚犯。

⑥三王之治: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国理民。

⑦逆情:违背人情法理。

⑧干誉:谋求名誉。

据《旧唐书?太宗纪》记载:贞观六年,唐太宗将待执行的三百余死囚假释归家,并约定他们返回监狱受死的日期。

其后三百余人皆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死罪。

这件被后世传为美谈的太宗“德政”

,与唐太宗主张刑法宽简、死刑要严、赦令勿滥的一贯态度不合。

为此,欧阳修也对太宗“纵囚”

赦死的不合人情法理提出质疑,认为是矫枉过正了。

本文作于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按照提出质疑、论述说明、提出自己的观点的顺序进行。

体现了欧阳修论理文一向逻辑性强、结构严密的特点。

文章开始并不直设论点,而是先放开一笔,泛论君子小人之别,为全文的议论树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同时也藏下暗笔,以“罪大恶极”

反照太宗释囚不通情理,以“视死如归”

反照死囚自归不合情理。

做到泛论不泛,紧扣论题。

接着简叙纵囚之事,断以评议,又紧扣君子小人之别。

然后,欧阳修先肯定太宗“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

的论述,提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的主张和措施。

认为信义只能用于君子,对小人则要用刑法。

因此,唐太宗纵囚使归的事是不合乎常情的,是现实中不大可能存在的事情,即使发生过,也只能是上下互相欺骗沽名钓誉之举,不能成为治理天下的定法。

还特别指出,刑罚达到死刑者,那又是“罪大恶极”

的“小人之尤甚者”

,不可轻易宽赦。

段尾以一句反诘句“此岂近于人情哉”

,表达作者的不解和质疑,引发读者思考,同时总结上文,开启下文。

在其后的论证中,作者对太宗“纵囚”

赦死之壮举进一步分析、批驳,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

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件事是沽名钓誉,表达了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

统治者违背情理以邀取名声,是否利于治国呢?这是末段议论的重点,也即本文的论题。

文章同样没有直涉论题,而是先宕开一问,故作自答,以揭示施恩德与近情理之间的矛盾:归而诛之,如再纵又归,显然不近情理;如再纵不归,无从体现恩德,故以否定收断。

最后,顺理成章地指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为“天下之常法”

,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本篇立论清楚,在短小的篇幅内,或质疑,或答问,步步分析,层层辩驳,写来却从容不迫,浑然一体,似有洋洋万言,十分耐读,是一篇发挥雄辩之才的力作。

后人评论

赵乃增:“针对太宗的逆情立异的作为,层层批驳辨析,暴露出‘纵囚’事件的违背人情常理的荒谬不实,行文老辣,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泷冈①阡表

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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