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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节 国家之名
“生活中的百事通.(..)”
!
“国家”
(或“国家利益”
)曾是我们社会中的“上帝”
,具有不可违抗的权威和所向披靡的威慑力。
但时至今日,谁若仍以国家之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并为之无条件牺牲一切,恐怕难以那么理直气壮了。
“纳粹”
就是以“国家社会主义”
的理论实行的法西斯专政:“**”
据称是以防止国家变“修”
为目的而进行的践踏基本人权的浩劫。
多少罪恶假国家之名而行!
即令没有权势者作恶的主观动因,“国家”
也难免有损伤公民利益的错失。
国家(国家机关)与民众谋个人、某些人)的利益,在某些时空产生对立,这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与现实,并不像中国的普里希别耶夫中士所指控的,是这些年“一些人鼓噪出来的东西”
。
不然,我们又何必设立《国家冤案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首先,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电括国家垄断经营的铁路、电信等行业和国有银行等),并不等同于“国家”
,它们的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即全民的利益。
这一点这些年表现得是那么充分:有些国有企业全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全国人民的平均水平,大大高于全国城市职工的平均水平。
一些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员资金高、福利多、住房好,但他们付出的劳动并不比别的劳动人民多。
凭什么,赚到钱它们可以高开销,该它们拿出钱来弥补别的公氏损失时就要“维护国家利益”
了?接连看到一些与国字号单位打官司的案子,这些“国字号”
的张狂和执法部门对他们的偏袒,实在教人不平。
比如,广州一位市民的汇款被邮局极不负责任地造成冒领,邮局还振振有辞;北京的消费者买了水货手机,却不能按“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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