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方遵守公约(第9页)
6月2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田纳西州发表讲话,表示愿意和平解决朝鲜问题。
6月27日,美国驻苏联大使科克与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会谈,确认了苏联政府关于停战的建议。
6月底,周恩来点将,指定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和乔冠华参加朝鲜停战谈判。
7月5日上午,中国代表团到达平壤,在中国驻朝鲜大使倪志亮和政务参赞柴成文陪同下,李克农、乔冠华会见金日成首相,双方商量中朝代表团的组成。
1951年7月10日10时,在全世界舆论的关注下,朝鲜战争停战谈判在开城来凤庄一间长18米,宽15米的厅堂里正式举行。
国际上许多报刊、电台都突出地报道这一惊人的消息。
1951年12月,朝鲜战场停战谈判开始讨论关于遣返战俘的问题。
在谈判中,中方谈判代表团很快阐明自己的立场,按照《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办,即:
战争结束后战俘应该毫不迟延地释放和遣返。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上签订的,修订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订立之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并于1949年至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共有一百四十三条正文和5个附件。
公约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需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胁迫方式来获得任何情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除此之外,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对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严重破坏条约行为的人员,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当时,美方代表虽未公开反对中国和朝鲜的立场,却在心里打着小算盘。
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后来在回忆录里说:
如果把包括投降在内的战俘送回“铁幕”
,将来发生大战,无人逃亡。
他还认为,战俘一旦不再回到共产党阵营“是对共产党有威慑作用”
的。
美方不愿意遣返战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把这些人补充到南朝鲜李承晚和台湾蒋介石反动军队里去,以加强他们的兵力。
随着谈判形势的转变,中方意识到,谈判过程中的真正绊脚石却是战俘问题,这是中朝方面始料未及的。
早在入朝作战初期,志愿军根据解放战争中与国民党军队作战的经验,为了瓦解“联合国军”
士气,宣扬我军政策,曾经数次释放战俘。
当时,毛泽东批准这种做法。
停战谈判开始后,中朝方面仍不认为战俘问题会成为谈判的障碍,而指望这一问题会迅速得到解决。
实际上,优待战俘一直是中共中央的一贯政策。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为我军规定了宽待俘虏的政策。
多少年来,这一政策一直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漫长的国内战争和抗日战争中,我军的宽俘政策在敌军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和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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