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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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效律》。
《秦律杂抄》:《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
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程”
、“课”
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
)与过失(“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端”
,过失为“不端”
。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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