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第8页)
这时候,边兵的饷,不能按时发给;而神策兵饷糈优厚。
于是边将在外戍守的,多请遥隶神策。
神策军数,遂至十五万。
自关以西,各处的镇将,大都是宦官手下人。
所以宦官的势力,强不可制。
昭宗时,想改用宗室诸王代他,始终没有成功。
而宦官每和朝臣水火,就挟着神策军里几个镇将的力量,以胁制天子,诛戮大臣。
到底弄得朝臣借着朱全忠的兵力,打破宦官一系的镇将李茂贞,把宦官尽数诛夷,而唐亦以亡。
这都是后来的话,参看第三篇第二章第四节,自然明白(禁军的始末,《唐书·兵志》不详,见《文献通考》第一百五十一卷)。
总而言之,亡唐朝之力:藩镇的兵,不过十分之三;禁军倒有十分之七。
第四节 刑制
两汉魏晋刑制的变迁,已见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
从晋武帝颁布新律之后,张、杜预,又各为之注。
泰始(公元265—274年)以后用之。
然律文简约;两家的注,又互有不同;“临时斟酌,吏得为奸”
。
齐武帝永明九年(公元491年),删定郎王植之,才合两家的注为一。
然事未施行,书亦亡灭。
梁武帝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还记得王植之的书。
于是叫他损益旧本,定为《梁律》。
天监初(天监,梁武帝年号,公元502—519年),又使王亮等改定,共为二十篇。
定罪二千五百条,刑分十五等。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杲参定律,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定律三十卷,大体沿用梁法。
这是南朝法律的沿革。
元魏入中原以前,刑罚是很严酷的。
道武帝入中原,才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太武神中(公元428—431年),诏崔浩定律。
正平中(公元451年),又命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共三百七十条,有门房之诛四(献文增其十三,孝文时定为十六),大辟百四十五(献文增其三十五,孝文时定为二三五),刑罪(耐罪)二百二十一(献文增其六十二,孝文时定为三七七)。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474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系杂采魏晋故事。
刑名有五:一死,二流,三耐,四鞭,五杖。
又有所谓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不在“八议”
和“论赎”
之限。
北周的律,定于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
刑分死、流、徒、鞭、杖。
不立十恶的名目,而重“大逆”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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