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第9页)
、“不孝”
、“不义”
、“内乱”
之罪。
隋初,令高颎等重定新律。
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
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
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
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
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
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故死刑不胜其众。
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按: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
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
两语)。
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
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剪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
轻重失宜,莫此为甚。
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按: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
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
。
隋始定鞭笞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
这都是较前代为文明处。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
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
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
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
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
论。
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
隋律却就不然。
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
、“父权”
太重之故。
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
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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