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第10页)
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第五节 赋税制度和民生
从秦汉统一以后,直到前清海禁大开以前,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变更(从战国到秦汉,是有一个大变的。
参看第一篇第九章,和本篇第六章)。
这个时代,中国人的生计是以农业为本位。
要看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就须注意于农民。
但是中国史家记载平民的生活状况,是很少的。
却是当时的田赋制度,便是当时“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
从晋到唐,其间的田赋制度,都有同一的趋向。
为之代表的,便是晋的“户调式”
,魏的“均田令”
,唐的“租庸调制”
。
今各述其大略如下:
户调之式,起于晋武帝平吴以后。
它的法度是:男女年十六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指为户者而言)。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后魏的均田,在公元485年(孝文帝大和九年)。
它的办法:是把田分成“桑田”
、“露田”
两种。
桑田是“世业”
;露田及岁而受,年老则免,身没则还。
桑田的数目,有过于其应得之数的,得以卖出;不足的得以买入。
但过于应得之数,及在应得之数以内的,不得买卖(大概当时把官有的地,授予人家做露田。
其原有田地的,一时并不没收它;本无田地的,一时也不能补足。
所以人民的桑田,有逾限的,也有不足额的)。
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
有牛一头,许授田三十亩;但牛四头为限)。
唐朝的租庸调制(高祖武德七年定,公元624年)是: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
,余为“口分”
。
田多可以足其人的,为“宽乡”
,少的为“狭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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