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2页)
游惰之徒,半于郡邑。
异术方技,僧衣道服,祝星步斗,习幻煽妖,关雒之间,往往而是。
……今之末作,可谓繁伙矣。
磨金利玉,多于未耜之夫;藻绩涂饰,多于负贩之役;绣文紃彩,多于机织之妇。
我们不无怀疑这段记载有夸大其词的成分,但确实道出了晚明时期的社会特征。
但值得重视的是,所谓“游惰之民”
的增加,一方面需要以“法玩”
为前提,惟有传统的法禁形同虚设,尤其是“王纲解纽”
的时代,才使得人们有了自由流动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只有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力的增长,才足以养活这些所谓的“游惰之民”
。
追求“闲逸”
的生活,也不仅仅是反映了当时的“俗偷”
,即一般所谓的风俗浇漓,或者说仅仅是士大夫阶层的专利,而是民间大众共同的生活追求。
为了满足人们闲逸的生活,耒耜之夫、机织之妇的辛勤劳作无疑是前提,但生活的多样性确实也离不开那些从事磨金利玉、藻绩涂饰、绣文紃彩之人的工作。
“四民”
层的存在,是以“皆专其业”
、“各安其生”
为前提的。
按照传统的观念,四民各有定业,而后民志可定;而民志一定,则天下大治。
然自明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四民皆专其业。
朝廷赋役的加重,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首先导致了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安身的农民,不得不到城市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
于是,社会力量发生了新的分化,传统的四民之说已经无法规范社会大发展下社会各阶层力量的新变化。
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明人姚旅才重新提出了“二十四民”
之说。
所谓的二十四民,就是在士、农、工、商、兵、僧之外,新添了“十八民”
,分别为道士、医者、卜者、星命、相面、相地、弈师、
驵侩、驾长、
舁夫、
篦头、修脚、修养、
倡家、
小唱、优人、杂剧、响马贼。
这新增的十八民,全都是“不稼不穑”
之民。
从“四民”
或“六民”
向“二十四民”
的转化,显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明代社会大流动的一种结局。
(二)等级、礼法制度的破坏
明代实行科举取士,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科举社会”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