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4页)
晚明“民变”
不断,有些就是“东南习俗日就薄恶”
的一种反映。
早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二月,南直隶太平府的军民,就因派木价问题,“纠众呼噪,打进府堂,拆毁民房”
。
后因和解,竟然将此事隐下。
福建泉州农村的主佃关系,也悄悄发生一些变化,史称当地的佃农“等威无辨,群然以亢骜为得计”
。
而那些佃农所获,更是“朝登垅亩,夕贸市廛。
至有豫相约言,不许输租巨室者”
。
这是佃农向田主公然抗租。
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娼优、隶卒之子,不许入学或参加科举考试。
到了晚明,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纪荡废,胶序之间,济济斌斌,大多是一些奴隶之子。
在吴地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及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奴仆之子中科举之风,尤为兴盛,甚至有的人登甲第而成为翰林。
这些奴仆之子一旦显贵,就依恃他所取得的衣巾,“操戈反噬”
,欺负起原先的主人。
在苏州府嘉定县,一些大家,其所养僮仆可达万指,平时横行乡里,一旦主家衰落,就“掉臂不顾”
。
至于中等人家所养的“义男”
、家仆,尽管有抚养之恩,而且有些家仆也长子育孙,但一旦叛去,就态意殴辱原先主人,甚至“操戈入室”
。
无可否认,即使是在商业化浪潮冲刷下的晚明社会,仍然会有一些地方保持着一种淳古之风,显得事事都有法度可依。
如在吴宁,凡是衣冠旧族,一定是自为婚姻,其他小姓,即使骤然崛起成为富贵,这些衣冠旧族仍然保持着一种矜持,不与这些暴发户通婚。
但这种古朴之风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已是荡然无存。
正如明人陶望龄所言,“越中人家,但有几贯烂钱,即起自舆台驵侩,亦与为好”
。
这是晚明“流品”
混淆的反映,而其起始则是婚娶之家,惟论财势,无疑受到了商业的渗透。
于是,“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更有甚者,一旦主家凌替落薄,反而俯首于奴仆的子孙。
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显然也是风尚趋卑的最好证据,而所谓的“趋卑”
,就是趋于卑俗,也即一种俗化。
二社会流动的加速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廷正式颁行黄册之式于天下,令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
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
,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诸如民籍、军籍、盐籍(即灶籍)、匠籍、弓兵籍、铺兵籍、医籍之类。
明初的制度规定,每隔十年,就需要核实户籍中的老幼生死,重新更造户籍黄册。
在民籍中,无论父母存亡,凡是兄弟已经分家,或者赘婿、养子归宗而另行分灶而食,均允许他们“异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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