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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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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另立户籍或另立门户。

在明代户籍制度中,只有军籍比较特殊,脱离军籍(又称戍籍)在明代则是一件相当困难之事,原因就是军户是世袭的。

按照明代的制度,除非皇帝的特许,否则不可除去军籍。

而在明代诸多特许除去军籍的例子中,当以学校生员除籍为多。

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潮州生员陈质因父死,“有司取其补伍”

此事最后到了明太祖那里,太祖出于“国家得一卒易,得一才难”

的考虑,特许“削其兵籍”

宣德年间,经宣宗特许,有三人也曾除去军籍。

宣德元年(1426),原任翰林院待诏鲁孙坐罪谪卢龙,地方有司追其子鲁舆补伍。

宣宗得知以后,削其戍籍,并任鲁舆为鸿胪寺序班;宣德四年,楚雄卫军士李志道死后无子,有司就追补其孙李宗侃为军,但宗侃已在原籍浙江中式成为举人,于是宣宗就按照洪武年间石坚之例,开其军伍,使其读书会试以自效;又右通政徐琦曾两次出使安南,累积有功,但其家为宁夏军伍,宣宗下诏除去戍籍。

此外,宣德时还定下《军政条例》,颁发天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规条例。

其中规定:“故军户下,止有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请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伍。

若无成效,仍发充军。”

这一规定,显然已将“开豁”

军籍的条件定为以下三条:一是军户内确实只存单丁;二是必须具有生员的科名;三是必须经过翰林院的考试,以确定其真有成效,将来可以为国出力,而且比一兵卒更有价值。

只有具备了上面这三个条件,才可以除去军籍。

自宣德以后,如生员李宗侃、沈律、张珩等,都是因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得以除去军籍,而且后来也确实全通过科目进入仕途,为国效力。

仅有的例外,是正统十三年(1448),生员翟麟援引前例,要求除去军籍,但不曾考试,仍“蒙发补役”

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密,可说是夜无群饮,村无宵行。

当时颁布了《大诰》,要求邻里之间,“互相知丁,互知务业”

如工匠、商人外出务工、经商,无论是远近、水陆,都需要在路引上明白开明,而他们外出,也必须随身携带路引。

事实证明,明初这种严厉的控制政策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如洪武五年(1372),当时有人因祖母急病而外出求医,走时匆忙,忘了带路引,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拟送法司论罪。

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之人确实缺乏流动的自由。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之制,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但其实往往流于形式,最终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户口的不实。

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概括成下面两点:

首先,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失调。

经过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用传统史籍所说的“群生乐土”

来概括,大体也是可以的,但其间又确实存在着很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最主要的就是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差别太大。

应该说江北的户口在明代并未减少,但还是土旷人稀,地有遗利;而在江南,尽管人口的增加并不很明显,但还是地狭人众,甚至不能容纳。

这是自西晋以后近千年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然,在江南与江北地区内,人口与土地的比例也是呈一种不均衡的状态。

以江北来说,两河(河南、河北),大体适中;山西,人口密度最大;陕西,人口密度最稀。

以江南为例,福建、两广、淮扬正好适中;湖广地区,人口最稀;江苏、浙江,人口最密;再往南,巴、蜀的人口密度太大,而滇、贵却是人口稀少。

这种南北方之间人口与土地比例的巨大差别,既是人口流动的动因,又为其自然的流动提供了保证。

其次,正如明代的史料所揭示:“十一大造版籍,奉行者拘于额外新增之制,窘迫以法,故民徒苟且支吾,规避刑戮,甚至未生先名,百岁在册,女口充作男丁,一人而名称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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