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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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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

如山东临清,十九都是徽商占籍,而“商籍”

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商人子弟在客居地的科举考试资格。

有了这么一种大形势作铺垫,当嘉靖年间,浙江会稽章礼参加顺天府试,并获取解元之时,众人哄然相攻,指责其冒籍,但这次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击者的意外,他说:“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

这显然给那些客居或游寓他乡的读书人一个合法地参加当地科举考试的默认。

3.农民

明人何良俊的记载说明,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田。

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

而自正德以后,由于赋税日增,徭役日重,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

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其社会去向大体如下:

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

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

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

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

上述记载说明,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其基本的流动趋向为乡官家人、官府皂隶、经营工商、游手这四种。

而这种社会大流动,势必给传统的里甲以及户籍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

4.商人之游寓

由于地狭人广的原因,诸如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四民之业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

如南京的典当铺,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开设,但到了万历年间,这些典当铺与其他绸缎铺、盐店,“皆为外省外郡富民所据矣”

这说明外地商人大量进入到南京经商。

原本是地狭而导致无田可种,在当地无法谋生而流向外地,但人们一旦向外流动,显然使他们的射利之途越发广阔。

商人常年在外经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这种现象至迟在正统年间已普遍出现。

明人丘濬云:“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

盖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给其人,必资荆湖之粟以为养也。”

这一记载说明,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迁移,聚居于荆湖。

这些流向荆湖一带的江西人,在当地时间一久,置下了自己的产业,就被列入了“税户”

的名目。

其中替人耕佃,称“承佃户”

,而贸易佣作之人,则称“营生户”

正统三年(1438),各处商贾给引到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经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

当时这件事下到行在户部,他们的建议是应该督责这些人归乡,“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税者,听从之”

商人占籍于所寓之地,以供租税,说明他们所占是一种民籍。

到成化初年,浙江龙游、江西安福等县的商人,在云南姚安军民府经商者不下三五万人。

这些人在各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娶妻生子,置买奴仆,游食无度,二三十年不回原籍”

;又在福建,江西商人也“窝住人家,娶妻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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