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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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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住不肯还乡”

显然,长期避住他乡,事实上也就抛下了原籍所应承担的“粮差、军匠等项”

,并将负担转移到了里老亲邻。

商人在所寓之地占籍,在正统初年已经出现,但所占仅是民籍,而不是专门设立一种商籍。

商籍的出现,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户籍。

这种商籍给商人所带来的好处,就是他们的子弟可以合法参加寄住地的科举考试。

商人的商籍,有记载说“自鄢懋卿始”

说明嘉靖年间就已存在。

随后,在很多城市,都出现了这种商籍。

如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商亦籍也”

5.工匠、技艺之人之游寓

明中期以后,工匠大多在外工作,凭借自己的手艺挣钱,养家糊口。

为了挣钱,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边地。

如在宣府镇,工人习学手艺,诸色皆备。

所谓“诸色皆备”

,是说各种手艺工匠都具备。

但从这些工匠的原籍来看,如土、木工匠,则主要来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则来自江西。

其他还有一些来自他乡的工匠。

这些工匠离开原籍,暂时游寓在边方,就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计。

工匠在客居之地时间一久,有些就入籍当地,在客居地参加科举考试。

如周应中,浙江会稽人。

幼年孤贫,客居北京,凭针工生活。

他在工作之暇,再从事举子业,以顺天府籍补诸生,后来还中了进士。

6.游方僧、道

在明初,对佛、道的控制相当严密。

明朝廷所建立的僧籍与道籍制度,以及《周知册》的颁发,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登记、核对僧、道之籍,以防冒滥。

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命僧录司、道录司造《周知册》,颁发到天下所有的寺、观。

凡是有僧、道游方到外,就需要核对《周知册》,以观其父母之籍、告度日月,如与册籍不同,就是假冒的僧、道。

二十五年,太祖又令造僧人《周知册》,颁发到天下各座寺庙,如果遇到“游方行脚”

僧人,就以此册进行核验。

时日一久,洪武年间所定《周知册》已很难反映僧、道人数增长的实况。

尤其是私度的广泛存在,以及原有《周知册》的周转买卖,更是“奸弊百端,真伪莫辨”

为此,正统元年(1436),明朝廷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需要指出的是,自正统以后,佛道寺院、宫观已经成了逃民的避难所,这一点毫无疑问。

如宣德十年(1435)四月,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在上奏中指出:“近年军民之家,逋逃、规避税徭,冒为僧道,累以万计。”

正如明代史料所揭示,寺院僧徒的来源,“有因户内丁多求避差役者,有因为盗事发更名换姓者,有系灶丁、灶户负盐课而偷身苟免者,有系逃军、逃匠惧捕而私自削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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